在现代企业制度下,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常态,股东【尤其是小股东】虽然也拥有公司的部分所有权,但往往不参与公司经营,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制度安排,使得公司的经营管理更具效率。但这样一来,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对于股东来说,就处于不透明状态。可以这样说,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,在解决了经营效率问题的同时,带来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危及了公平。
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,赋予了股东知情权。
因而,在公司股东的所有权利当中,知情权毫无疑问是一项基础权利,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才能保障股东享有财产权、投票权、诉权。反之,若股东不享有知情权,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一无所知,经营者怎么说都是对的,财产权又如何保障?又怎么参与重大决策?甚至经营者在侵害公司利益、股东利益时,?
司法实践中,股东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,往往基于下面三种原因。
1. 怀疑公司的账目有猫腻;
2. 怀疑经营者吃里扒外、损公肥私,侵害公司利益;
3. 股东之间争夺经营权的工具。
这三种原因往往交织在一起,因而,股东知情权之诉常常是股东战争的第一步,这一招也叫“投石问路”,通过打赢知情权之诉,全面查账,在账目当中找证据,再发起民事诉讼或刑事举报。
最出名的就是“真功夫”的两次股东知情权诉讼。
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真功夫公司)于2007年7月成立,股东蔡达标占股份41.74%,潘宇海同样也占股41.74%。由蔡达标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。
第一次股东知情权诉讼发生在2009年7月,由潘宇海主动发起。。潘宇海通过知情权诉讼,获悉蔡达标众多的财务问题,从而举报蔡达标,将蔡达标推向刑事犯罪的被告席,最后被判刑14年,。后潘宇海成为真功夫法定代表人、董事长。
第二次股东知情权诉讼发生在2013年8月,由蔡达标主动发起,通过妹妹蔡春红代为行使股东知情权,要求查阅公司章程、股东会议记录、董事会议决议等相关资料。,因蔡达标是以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,其要求行使的是股东知情权而非董事权利。因此,、审计报告的知情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小结
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一项基础性权利,是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,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入的制度,是股东的法定权利,同时也是公司的法定义务,只有尊重规则,才能兼顾效率与公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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